1. 本产品名称为众安卓越优享个人高端医疗保险(2.0版)。保单由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安保险”或“众安”)承保,并拥有最终解释权;直付服务、专家预约服务、理赔服务等由第三方服务管理公司——万欣和(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万欣和/MSH”)提供。
2. 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
3.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年龄为30天至60周岁(含),可连续投保至65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不接受单独投保申请。
4. 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特殊职业类别表1(5-7类人员表)》中的职业类别。
5. 保险期间:1年。
6. 家庭共享的特约:本产品无免赔额。家庭投保共用年赔偿限额、共用各分项承保项目的累计赔偿限额、共用门急诊医疗的年度最高使用次数。
A、“铂金计划”就诊次数:
1) “单人投保”,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20次/保单年度;
2) “双人投保”,单人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20次/保单年度,家庭门诊就诊次数累计不超过35次/保单年度;
3) “3人及以上投保”,单人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20次/保单年度,家庭门诊就诊次数累计不超过50次/保单年度;
4) 意外牙科治疗、意外门诊紧急治疗的就诊次数不受此限。
B、“白银计划”就诊次数:
1) “单人投保”,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10次/保单年度;
2) “双人投保”,单人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10次/保单年度,家庭门诊就诊次数累计不超过15次/保单年度;
3) “3人及以上投保”,单人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10次/保单年度,家庭门诊就诊次数累计不超过25次/保单年度;
4) 意外牙科治疗、意外门诊紧急治疗的就诊次数不受此限。
7. 赔付比例:100%。
8. 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接受器官移植和特殊门诊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或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不设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适用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普通部及其特需部、特诊病区、国际部、外宾医疗部等高端诊区。
10.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11. 生效日期:本产品最早生效日期为申请投保日期后的第5个自然日零时。
12. 作为投保人,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高端医疗保险条款(A 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6】(主)049号,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3.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摘录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发生意外事故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未均经过医师推荐和批准,或不符合被保险人实际诊断结果,或不符合被保险人医疗必需而产生的任何期限的住院以及住院相关的费用;
2)保险合同订立前病症或任何相关的或后续的病症,但被保险人已在投保单中向保险人披露并由保险人书面认可者除外;
3)未在本合同明确列明承保的任何非医疗必需的就诊治疗、检查检验、X-光检查、常规 体检、健康检查或任何无医疗必需的预防性治疗包括接种疫苗、针刺疗法;
4)住院期间、日间手术期间或日间治疗期间的电话、电视、广播、报纸、访客餐饮等非医疗费用;
5)未在本合同明确列明承保的门诊治疗、牙科护理和牙科治疗;
6)未在本合同明确列明承保的妊娠、分娩、流产、人工终止妊娠、不孕症和由此引发的所有并发症;
7)节育措施、辅助生育措施、绝育或任何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后果;
8)包皮环切、阳痿或勃起障碍和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后果;
9)性病、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相关疾病(包括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综合症状(ARC)和/或其任何突变、衍化或变异)的任何治疗或检查;
10)变性手术;
11)由强制工伤保险或其他保险承担赔付责任的因工死亡、意外伤害或疾病;
12)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3)非医院内护理、休养治疗或疗养院治疗,任何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治疗,任何酒精或药物滥用引起的治疗,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家庭看护除外;
14)自杀或自杀未遂,自残伤害或任何此类尝试,无论精神是否正常;
1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7)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导致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19)视力测试、屈光度缺陷(诸如近视与散光)、医疗器材和用作假体的器械(包括眼镜、单片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轮椅等),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除外;
20)被保险人从事任何竞赛(除徒步外的非职业非专业性的竞赛)、专业运动或职业竞赛、 潜水、攀岩、降落伞、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摔跤、特技表演和蹦极跳等,或者以任何 身份参与的任何形式的探险、户外探险、竞技娱乐、极限运动等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治疗;
2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22)核或化学污染、战争、入侵、使用化学和/或生物物质的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外敌 行动、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直接参与暴乱、罢工和市民暴动、起义或军事或夺权力量、或在武装力量中服役;
23)使用任何未经用药所在国家官方批准的药物或因未按照用药说明用药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治疗;
24)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5)儿童发育迟缓和/或学习障碍;
26)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整容或整形外科手术或治疗,或与以前整容或整形外科手术或治疗相关或因此而需要的任何治疗: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或外科手术后,进行的用于恢复功能或外形的手术或治疗;
(2)在意外事故或外科手术后恰当的医学阶段实施的;
(3)治疗费用在手术前已得到保险人批准。
27)从身体任何部分抽除脂肪或多余组织,无论是否存在医学或心理需要;治疗肥胖、减轻或增加体重;
28)违反法律,拒捕或试图拒捕;
29)将角膜、骨髓、骨骼、人体器官或组织从某一供体移植到某一受体的全部费用,以及所有与器官移植(包括需要或可能需要移植的疾病和移植手术后的状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全部费用,但在保险单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除外;
30)酒精依赖综合症或毒瘾的治疗、戒烟治疗;
31)呼吸睡眠暂停综合症;
32)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3)根据法律或政府指导需要进行隔离或检疫的传染病的治疗费用。
14、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保单保费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提供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1)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APP、“众安保险”微信公众号查看。
2)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投保。
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客服电话1010-995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直付保险卡,我们将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快递给您。
15、投保: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16、承保:众安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17、退保/批改:
退保:产品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全额退保;犹豫期后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已有理赔记录,且理赔金额大于零,退保不产生退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批改:接受基本信息修改。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均不能批改。 若为家庭单,保险期间内不接受人员加减保;加保人员需单独核保,核保通过后续保年度生效,新加保人员等待期30天,如果有人员减少,整单退保(退还保费为0)。
18、理赔:万欣和/MSH提供理赔服务和直付网络医院端的服务(包括直付服务)。
(1)直接结算:被保险人在直付网络医院就医,现场无需付费,众安保险通过TPA直接与直付网络医院结算理赔款。
(2)事后理赔:被保险人自行支付费用,日就诊金额未超过人民币3,000元,我们支持线上理赔绿色通道;其他理赔申请案件,请整理医疗资料复印件、发票原件等材料,快递至TPA指定地址。理赔款以转账等方式支付到理赔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20、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1、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2、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请联系众安高端医疗专用邮箱PrimeHealth@ZhongAn.com,或致电众安保险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1010-9955。
23、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